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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16 浏览量:1777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制度

一、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予以批准:

(一)审批条件

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二)审批标准

1、符合有关规划和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行蓄洪标准、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不得妨碍行洪畅通和蓄滞洪及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及防汛抢险;

2、建设项目的防洪避洪方案具有水利(水电)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定;

3、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5、签订了有关协议。

二、所需材料

(一)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六)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图纸;

(七)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于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加盖公章。

四、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B对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承办人B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二)承办人B复审后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一并交处长审核后,由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单位)意见,处长签字后报主管副厅长签批,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的,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有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水利厅网站(www.hljsl.gov.cn)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网站公告7个工作日。

六、审批时限

自省水利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厅长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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