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统一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1992年1月16日建设部建规字第17号文发布) 为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决定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问题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三、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和审核报批表格,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请于二月十五日前将所需数量告部城市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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