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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总则》

发布时间:2020-06-01 浏览量:1523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总则


  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


  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


  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量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


  · 提交文件:


  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复垦设计文件;


  土地复垦施工文件;


  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层土壤容重,土壤PH,含盐总量,排灌设施,防洪设施。


  用于牧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道路布局,饮水点等配套设施。


  用于林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排水设施。


  用于渔业测试项目:水源,水质,塘(池)修筑质量,塘面积,塘水深,排水防洪设施。


  用于建筑测试项目:地面坡度,平整度,建筑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区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其他用途测试指标依具本情况而定。


  5.3.2 第二阶段检验内容:


  · 提交文件:(农、林、牧业)


  土壤培肥措施;


  种植概要。


  · 现场测试:


  农业测试项目:作物长势,土壤有机质,PH值,作物、果实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单位产量。


  林业测试项目:生长势,种植密度,成活率,生长量,郁闭度。


  牧业测试项目:生长势,覆盖度,产草量。


  渔业测试项目:单位产量,水中及鱼肉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依据所在地区充填废弃物及土源等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和状况,可选择测定有关特征污染成分)。


  建筑测试项目: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


  5.4 检验结果的评估:


  5.4.1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各类场地具体要求,除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环境标准外,其他土壤相当于当地一般水平。


  5.4.2 复垦土地用于建筑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包括建筑地基设计文件,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记录,其他必要的资料等。


  ·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各类场地《地基与基础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02-83)中有关标准与指标。


  5.4.3 复垦土地用于渔业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包括用于渔业(含养殖)的设计资料,施工验收文件等。


  ·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渔业水质及有关质量标准。


  6、标准的实施:


  6.1 本标准发布后,各类土地复垦必须按此标准规定施行。


  6.2 本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3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标准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6.4 土地复垦条件较好的地区,或本标准所列项目及其标准值不完全适应当地特点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实施本标准。


  6.5 本标准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7、各项目测试方法:


  7.1 农、林、牧业指标的测试方法:


  测试项目和方法,依据不同地区采用相应的方法,见表1。


  7.2 渔业测试指标的测试方法:


  参照《渔业水质标准》(GB1107-89)中所列的部分项目和相应的方法执行,见表2。


  7.3 用于建筑测试指标的测试方法:


  地基承载力: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第五章、第六章及附录四(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附录五[土(岩)承载力标准值]、附录六(标准贯入和轻便触探试验要点)中所列方法进行。


  变形指标: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变形计算和附录一(沉降观测要点)中所列方法进行。


  稳定性指标: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稳定性计算和附录七(抗剪强度指标C·Φ标准值)及《土工试验方法》(GBJ123-88)中三轴压缩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直接剪切试验等中所列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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