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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以及工矿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农田建设,水利疏浚和产业调整用地),如:废弃砖瓦窑址、废弃工厂、矿山、废弃水利设施、废弃居住区等。 2、复垦工程标准: 2.1 根据废弃场地类型、特点、数量和破坏状况,以及区域所处位置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及复垦方法。必要时,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 2.2 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及复垦工程设计书。 2.3 各类型土地复垦: 2.3.1 非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1.1 城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 工程施工前,应将所占耕地至少0.2m的表土层取下收集和贮存,一般堆高不超地2m ,并有防止贮存期间流失的措施。 · 工程中剩余的土方,应集中定点保存。 · 充分利用不含有害成分的废弃物作为充填物,以剩余土方覆盖后恢复为农田。 2.3.1.2 村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 拆除旧宅基地上残余房屋设施,并挖除地基部分设施。 · 覆盖土层0.5m以上。 · 平整土地,自然沉实后,复垦为农田。 · 废砖瓦场地(坯厂和窑基)宜采用高地取平后填补洼地,或利用边角废弃土坡回填。 · 取土过深的场地,在水源条件具备时,宜采取“挖深填浅”的措施,深部可用作养殖水面,浅部用作农田或水田。 2.3.1.3 工厂矿山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2 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2.1 农田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 平整土地,尽量利用周围荒山荒坡作为土源,填平废弃沟壑;也可改造旱田为水田或良田。 · 平整土地时,保护表土,应将表土和生土分别堆放,并防止流失;恢复为耕地、林地、牧业地时,表土覆盖于地表。 ·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2.3.2.2 水利疏浚废弃土地复垦: · 充分利用挖出的大量土方,回填平整废弃低洼地、河渠、故道等。平整后,顶部覆以表土。 · 废弃水利设施也可根据当地条件,用于公共文化、娱乐、体育等设施建筑。其地基设计、施工,按照《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建筑部分执行。 2.3.2.3 产业调整废弃土地复垦: ·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被占用农田的表土要妥善收集和保存,并用于整治后地表覆盖。 · 清除废弃设施,填平补齐地面,依据当地条件,用于农、林、牧业。 · 开挖、加深鱼塘(池)的取土,用来覆盖地表,具体标准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3 各类用途土地的复垦工程标准: 2.3.3.1 用于农、林、牧业: 原土层结构未被破坏的,不需重新覆土,土层容重保持约1.3g/cm3。 · 其他条款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2 用于建筑: · 对原有建筑及配套设施,在布局合理、地基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合理情况下,尽量再利用。 其他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3 其它技术标准: · 依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 其它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