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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01 浏览量:1752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事中环境监管,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等,对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全过程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引导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全程化”的运行模式,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 “标准规范体系、质量审查体系、技术培训体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环保厅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全省环境监理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技术培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咨询;定期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公布环境监理机构相关信息。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省环保厅统一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在其建设过程中开展环境监理。

  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时段从建设项目施工开始起至项目主体工程、配套环境保护工程建成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具备运行条件时结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公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信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应明确环境监理工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向环境监理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和环境监理项目部现场办公场所,建立对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凡从事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具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二条 环境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后,应立即组建环境监理项目部,配备环境监理人员、交通工具、仪器和设备等。收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的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项目建设单位,并将环境监理接受委托情况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同时进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环境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应由环境监理项目总监和项目部成员负责编制,环境监理机构负责人签发。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移交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环境监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用表,如实反映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和建议。环境监理机构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月报、专题报告。

  环境监理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项目施工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风险的,要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施工单位应及时落实环境监理的整改要求。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环境监理机构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期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月报、专题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 环境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下列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单位报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存在问题的。

  第十六条 环境监理机构在环境监理时段内,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不得撤场。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出示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八条 环境监理机构必须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的全面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建设项目报告的完整性,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进行技术咨询。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掌握建设项目开工情况和环境监理开展情况,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滞后和不按规定程序实施,严格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公开环境监理监督管理信息。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监督检查和管理情况,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单位环境监理工作和环境监理机构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对严重违规的,将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相关管理办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一)通过恶意竞争获取环境监理项目,有意缩减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时段、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和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的;

  (三)环境监理项目部设置不规范。环境监理人员、环境监理设备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环境监理人员自行撤场的;

  (四)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监理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的;

  (六)项目建设中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隐患和施工期造成环境污染,环境监理未及时提出管控、整改要求,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专题报告的;

  (七)在环境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失实,对项目后期环境管理造成隐患的;

  (八)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料缺失的;

  (九)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人员对承担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终身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委托环境监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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