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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标签新要求二O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卫生署今日(七月二十五日)提醒药剂业界及市民,《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下对含有毒药的药剂制品标签的条文将于二O一六年八月五日生效,以消除消费者不必要的疑虑,误以为它们可能对人有害和不宜使用或服用。
卫生署药物办公室已经发信提醒药剂业界和相关协会上述新要求,并已更新《药剂制品或物质标签指引》供网上参閲。 除上述对含有毒药的药剂制品标签的有关条文外,经修订的《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已于二O一五年二月实施。药剂业界有18个月为上述新要求作准备。新要求将自二○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卫生署发言人说:「由二O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署方会对违反上述新标签要求的个案采取执法行动。一经定罪,最高罚则为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我们呼吁药剂业界遵守新要求。这项新要求是回应前香港药物监管制度检讨委员会的建议,冀巩固本港药剂制品的规管机制。」
完 2016年7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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