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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3 浏览量:1156


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通知

武科计〔2013〕202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做好立项项目的跟踪、中期检查及验收工作,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处室应加强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管理人员应不定期与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联系,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协调处理。支持经费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处室每半年到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调研、跟踪检查的次数不少于1次;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人才计划、软科学计划除外),项目管理处室每年到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调研、跟踪检查的次数不少于1次。人才计划、软科学计划支持的项目,项目管理处室每半年与项目承担单位联系次数不少于1次,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二、项目管理处室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向局提出中止或撤销建议,并由计划处汇总统筹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并按武汉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不按期如实填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等报表者;

2、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者;

3、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者;

4、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者;

5、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

6、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者。

三、计划处、监察室要不定期对项目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根据《市科技局治庸问责实施细则(暂行)》(武科〔2013〕117号)要求,项目中期管理不落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因破产、失踪、变更等原因使项目不能良好执行,项目管理人3个月内未发现或未向直接领导报告情况的,责令其书面检查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发生2次(含)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免职,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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