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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联合修订了《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鄂发〔1999〕2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5〕31号)文件精神,为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来源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基金主要支持对象为在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每年用于高新产品研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三)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直接研发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10%。 (四)具有与申请创新基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支持范围为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竞争力较强,市场容量较大,无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 (二)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业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 (四)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项目; (五)市(州)等地方创新基金(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基金的预算、资金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和管理费预算;按项目计划办理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省科技厅对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等。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基金的项目管理。负责发布创新基金重点项目指南,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建议;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项目计划并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配合省财政厅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高新中心)在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评估,根据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组织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制定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计划,组织项目按进度实施;落实项目匹配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十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技术起点高,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后续创新潜力、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在同一个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省高新中心从事省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人员培训、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 省高新中心管理费逐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暂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以前,由省财政厅按创新基金总额不超过4%的比例,每年从严核定。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经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与申报: (一)省科技厅建立项目数据库,并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滚动利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等信息纳入数据库,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和立项的现象。 (二)科技部门通过公众网向社会公开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逐步实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年度项目指南,填报《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等有关材料,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筛选并逐级申报。扩权县市的项目直接申报(送所在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将审查汇总后的项目联合行文报省科技厅、财政厅(抄送省高新中心),市县以外的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省高新中心统一受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聘请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组成专家评审组,实行专家评审,并逐步实行网上评审。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公告对立项项目异议的时间,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委托省高新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省高新中心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项目安排建议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直项目由省财政国库直接支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省创新基金,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要求实施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终止计划任务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的资金,由省高新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资金如数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高新中心审核,报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企业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资金使用情况等提出书面报告,并将剩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时,按照新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收到无偿资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作为企业收益处理;收到资本金投入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有权属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没有形成资产的,则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对创新基金使用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并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省高新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重点检查,做好项目执行情况分析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创新基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分成、提留项目资金。对违法违纪使用项目资金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现行财经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追回已拨款项,取消其以后三年申请项目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定期检查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进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项目严格控制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当的项目停止支持。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申请项目资金的单位,应当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信息;接受财政项目资金支持后,应按规定将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财务会计信息反馈给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施行。《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鄂财企发〔2005〕1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市、县相关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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