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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3-06-28 浏览量:1242


 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要求,适应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旨在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鼓励建立科技成果行业评价机构,完善以成果应用为导向的市场评价、专业机构评价和必要的政府评价相结合的多元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技术和产品等,应当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主要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下列几种情况不属于科技成果:

  1.未经系统分析、科学实验和严格论证,仅取得某些偶然的、无规律且重复性差的研究结果;只进行某些原理性试验,未形成较完整的概念,不能揭示事物本质且不能显示其学术意义及应用价值的研究结果。

  2.以收集、汇编他人知识、经验为主,缺少自己创新性科研内容的编著、综述及报告等:学习、移植、仿制其他地区、部门的一般性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他低水平重复科研项目。

  3.-般性科研项目中的阶段性进展,或科技攻关项目及高技术研究中不能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结果。

  4.在科研成果推广工作中,仅在推广范围上有所扩大,而在推广措施及技术难点的解决方面无明显创新的研究结果。

  第七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各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和省直各行业科技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和本行业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八条  凡在湖北省内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组织进行评价。

  第九条  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主要包括理论研究论文和专著。申请评价的理论研究成果应有新发现,并为同行所公认。

  第十条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新方法、新品种、新资源、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等。申请评价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得到市场承认,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研究报告和著作等。申请评价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科学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本办法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不得组织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形式

  第十三条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通过发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或学术会议交流等形式,引起同行的关注、引用和评论,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其中,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更主要表现为对实际应用的指导作用,可参照应用技术成果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应用技术成果可根据不同类型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国家部委及省市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可通过项目验收进行成果评价;部分科技计划外的在技术上具有明显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且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应用技术成果可通过第三方鉴定进行科技成果评价。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采取评审的方法,具体做法可按国家《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第三方鉴定主要包括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等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会议鉴定是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7至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会议鉴定适用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应用技术成果鉴定。

  函审鉴定是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5至9人组成函审组,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就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如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等,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检测鉴定主要参照国家《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执行,是受组织鉴定机构的委托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如新产品、计量器具、仪器仪表等)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

  第十七条  以下科技成果经科技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

  1.已授权发明专利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报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2.国家法定由专门机构准入或审定的标准、新药、动植物新品种、农业新品种、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成果,经推广应用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凭有关审定证明材料,报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3.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按合同要求,由任务下达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证书,报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两类指标。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理论研究成果以学术价值评价为主,并进行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推广应用前景的评价。应用技术成果以实用价值评价为主,并进行技术水平的评价。各类科技成果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及应用方法将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九条  学术(技术)价值指标是科技成果在理论、方法、技术和工艺等方面所具备科技水平的体现,由科学性、创新性和先进性为综合表征。

  (一)科学性指标内容:包括研究设计严密,分析论证符合逻辑,实验条件符合有关标准,统计处理正确,提供数据真实可靠,结果可重复。

  (二)创新性指标内容:包括研究方法、设计思想、工艺技术特点及最终结果等是否属国际、国内首创,或有无实质性的突破、改进和补充等。

  (三)先进性指标内容:包括解决该领域的技术难题或行业的热点问题的情况,与同行业相比较达到国际、国内何种水平。

  第二十条  实用价值指标是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价值,由技术可行性、知识产权、市场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予以表征。

  1.技术可行性包括研究的成熟程度及技术的适用性。成熟程度指成果的技术系统的完整性和成果实际应用的可靠性,可从成果所处的阶段予以表征。适用性指技术的政策环境、自然条件、资源条件、技术开发能力等方面的生产适应程度及经济合理性。

  2.知识产权是指其保护方式、法律状态、类别、数量。

  3.市场效果是指市场的占有程度、竞争能力、年销售量和销售趋势,以成果应用的广泛性和推广的迫切性来表征。

  4.经济效益是指成果应用后实际或预期可取得的增收节支的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的程度。社会效益是指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意见主要包括对两类指标衡量结果的客观描述,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阶段;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对成果作出总体性能和水平的评价(技术水平有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四个层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以鉴定形式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根据所属地区、行业关系或任务来源,向省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体如下:

  1.凡由省科技厅各业务处、各市州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各任务下达单位或部门组织鉴定;

  2.凡国家部委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因任务下达单位不具体组织但科技成果意义重大的,由省科技厅成果处组织鉴定:

  3.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若申请单位为中央在汉或省属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上市企业,则由湖北省科技厅成果处组织鉴定,其他则根据属地原则,由申请单位所在的市州科技局成果科组织鉴定。对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技成果,可由市州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成果处组织鉴定。

  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由国防科工办等部门组织鉴定。对于有异议或争议未解决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必须首先明晰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单位或完成人排序,并出具证明,由第一完成者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相关单位申请,同一科技成果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前,属于专利法规定申请范围的,应当先进行专利申请,或者以技术秘密方式及其它知识产权方式加以保护。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不再进行评价,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评价。

  第二十五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主要技术文件、资料和总结报告;

  (二)有关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及相应检测、验证材料;

  (三)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四)科技成果查新机构或专利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专利检索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应符合技术档案管理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应用情况和效益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组织鉴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在一周内给予明确批复。

  第二十七条  跨行业、跨地区的科技成果由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科技管理部门联合组织评价。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公布后两个月异议期内若无异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各技术领域的专家,建立健全专家信用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由评价(鉴定)组织单位从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科技成果研究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推荐或聘请。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副高级技术职务的科骨干。

  2.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3.鉴定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4.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长期脱离教学、科研和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第三十一条  采用函审鉴定的,由主持单位直接将全部审查材料送交参加评价的专家,并回收专家意见,除确需答辩外,科技成果完成者应完全回避;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除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科技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与鉴定无关的人员参加鉴定会。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或主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价工作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干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被评价的科技成果,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科技成果查新、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或委托行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在全省范围备案认定若干科技成果查新机构、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并建立复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要依法行政,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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