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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2]5号

发布时间:2020-05-14 浏览量:2137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  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  目。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建设项目行业和区域环境特点,进一步明确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重点关注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开展外,还应对如下内容予以高度关注: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

 

7、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

 

8、“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三、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制度,提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质量

 

(一)加快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建设

 

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事业健康平稳发展的保障。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求和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经验,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准入条件,加强对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督与考核;所有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关业务上岗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环境监理业务培训。

 

(二)保障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质量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体系,统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技术审查是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质量和为“三同时”验收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重要环节,各地应积极探索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和技术报告审查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内部管理和业务水平。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及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环境监理结论负责。

 

(三)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督实施

 

环评批复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环境监理作为该项目的一项重要环保要求予以落实,并将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同时,建设单位应定期向负责“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的,要对其进行处理。

 

四、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

 

在辽宁、江苏两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开展情况,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所报试点工作方案,我部同意将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陕西省、青海省、四川省、重庆市列为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上述地区应根据当地环境特点、建设项目特征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就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环境监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环境监理机构准入、环境监理队伍建设、环境监理收费等进行全方位探索。试点工作期间,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每半年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尚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地区,也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尽快启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逐步建立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环境监理队伍和技术规范体系。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境监理 试点 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1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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