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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审批类

工程招标审批流程

工程招标审批流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发【2004】20号)

  法规原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8年第二次修订)

  法规原文: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法规原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法规原文: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5、《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法规原文: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法规原文: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法规原文: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规原文: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013修订)

  法规原文: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国民航局2018年)

  法规原文: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按规定获得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由民航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需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

  (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见附表一);

  (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11、《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

  法规原文: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1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

  法规原文: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没有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1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法规原文:

  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1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法规原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 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 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第23号令修订)

  法规原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

  法规原文: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7、《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法规原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18、《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法规原文: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二、项目审批

    、审批条件

  Ø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Ø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Ø 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Ø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权限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          

2)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4)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2、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3、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文件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招标文件编制内容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 

3、招标文件编制资料清单

编制招标文件,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2)项目概况和说明,工期、计划采购金额等;(3)施工项目招标应提供工程图纸、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4)政府采购项目应提供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要采用采购方式。

、审批需提交资料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Ø 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文件或项目核准申报文件一并上报)

2、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Ø 建设工程类招标文件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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