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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审批类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法律原文: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法规原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报告编制

、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现场踏勘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检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新发施工许可证现场踏勘标准。不需进行现场踏勘的,书面写明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和踏勘记录表转初审人员。

现场踏勘标准如下:

Ø 工程用地位置、范围应当与规划许可一致;

Ø 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施工现场拆迁进度应当符合施工要求;

Ø 施工现场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围档的设置、地下管线的防护或者改移措施、毗邻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空中架设障碍物的排除情况等应当符合规定;

Ø 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应当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平整;

Ø 无违法开工行为。

、办理条件

Ø 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Ø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Ø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Ø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Ø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Ø 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Ø 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Ø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审批需提交资料

1、提交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Ø 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Ø 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Ø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Ø 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Ø 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Ø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Ø 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Ø 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Ø 法人委托书;

Ø 分类填报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Ø 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Ø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Ø 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Ø 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Ø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Ø 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Ø 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Ø 法人委托书。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Ø 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 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提交);
  • Ø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 Ø 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 Ø 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 Ø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Ø 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 Ø 法人委托书。



2、注意事项: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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