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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划审批类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法律原文: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条例原文: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五十六条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二、报告编制

、报告编制

1、报告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2、报告编制资料清单

详见下“审批需提交资料”。

、审批条件与权限

1、审批条件

以武汉市为例,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交通市政项目--管线类

Ø 规划设计方案已通过技术审查;

Ø 位于道路断面外独立敷设的管线工程,报建方案符合规划意见,并取得提供用地协调意见。

2)交通市政项目--非管线类

Ø 规划设计方案已通过技术审查,并取得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回执;

Ø 供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如在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已提供可不重复提供);

Ø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Ø 方案公示反馈无异议。

3)非交通市政项目

Ø 建筑物位置、立面、高度、层数、面积、色彩、使用性质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Ø 工程建设的位置、规模、形式、使用性质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Ø 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设施已拆除;

Ø 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相应的工程;

Ø 违法建设行为已经自行整改或依法查处完毕。

2、审批权限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审批需提交资料

以武汉市为例,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资料:

1)交通市政项目--管线类

Ø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

Ø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Ø 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dwg格式电子光盘;

Ø 建筑施工图图审合格书及图审备案单;

Ø 项目批准文件;

Ø 拟建项目乡镇审查表;

Ø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Ø 开发资质证;

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表。

2)交通市政项目--非管线类

Ø 建筑施工图图审合格书及图审备案单;

Ø 拟建项目乡镇审查表;

Ø 项目批准文件;

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表;

Ø 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dwg格式电子光盘;

Ø 开发资质证;

Ø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

Ø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Ø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3)非交通市政项目

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表;

Ø 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dwg格式电子光盘;

Ø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Ø 开发资质证;

Ø 建筑施工图图审合格书及图审备案单;

Ø 项目批准文件;

Ø 拟建项目乡镇审查表;

Ø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Ø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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